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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三)协调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

  (四)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及管理;

  (五)组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六)组织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活动;

  (七)及时搜集、掌握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

  (八)依照相关规定,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第十条 娄底市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组成,其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主官担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

  (二)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开展应急救援培训;

  (五)协调、指导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

  (六)根据灾情需要和指令,参加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七)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授权,调度、指挥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十一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根据灾情需要,接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灾情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指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充分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的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备案。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本单位应急救援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训练,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综合应急救援接警调度中心的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的标准,严格选拔优秀人员充实到本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五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管理教育,积极组织训练,定期进行考核。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每年应定期组织综合、专业、志愿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救援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实战能力。

  第十六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灾情防控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各专业、志愿、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对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演练;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总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组织不少于2次综合演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市、县市区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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