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和《娄底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娄底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应急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应急救援行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为完成应急救援任务而实施的准备与处置过程。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置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保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器材装备配备、教育培训、训练演练、培训基地建设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所需费用。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依托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二)依托本地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三)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四)发动成年志愿者,组建志愿应急救援队伍;
(五)协调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救援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驻军、武警、安监、卫生、宣传、医疗、交通、公路、建设、人防、环保、国土、地震、民政、水利、林业、气象、电力、燃气、供水、通信、铁路、石化以及应急设备制造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单位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二)掌握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情况,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