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监管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派出监事应在任职单位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监管单位监事会会议情况;
2.被监管单位董事和经理执行职务的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单位章程、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
3.被监管单位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被监管单位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5.市国资委要求报告以及监事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派出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所监管单位经营管理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九条 派出监事会成员必须严守派驻监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规接受被监管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 被监管单位不得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隐匿、篡改、谎报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向监事会成员提供馈赠、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或为其报销费用。
第五章 派出监事的薪酬、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一条 由市国资委派出的专职监事,其薪酬、考核和奖惩按市国资委机关公务员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其一切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原所在单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从被监管单位职工代表中聘任的兼职监事的一切关系在其单位,其薪酬比照单位内同级别的职工确定,在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经理、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派出监事每年年终应向市国资委作出述职报告,市国资委组织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