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单位数量、规模,成立相应的监事会,并按照国有股权比例确定拟派职位和人数。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监管单位连任。
第十三条 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被监管单位的监事会中任职。监管单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派出监事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四条 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监管单位财务、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单位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纠正;
(四)
《公司法》赋予的有关权利以及监管单位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依法享有的职权。
第十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派出监事会一般每年对被监管单位定期检查1至2次,并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被监管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监管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派出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监督检查情况,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监管单位财务、经营管理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评价;
(二)被监管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