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监事会对市人民政府负责,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对被监管单位的财务活动及被监管单位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派出监事选拔任用的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派出监事的选拔任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配置与选拔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利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派出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税收、法律、经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或工作经历。
(四)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处级干部担任,专职监事由科级干部担任。
第三章 派出监事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派出监事以组织推荐为主;也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和岗位要求,采用公开考试、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任用、派出监事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监事会主席由市人民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确定。兼职监事分为两类:一类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的兼职监事,由市国资委聘任;另一类是从监管单位职工中选配的兼职监事,由监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