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娄底市人民政府向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娄底市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公司)和经营性国有资产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
第三条 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向监管单位派出监事会和监事。市国资委是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