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制定和完善调解仲裁规则;监督指导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指导下级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员,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仲裁开庭记录、协助制作裁决文书、仲裁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管理仲裁经费;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
(二)依法聘任仲裁员和组建仲裁庭。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5年;从事法律工作或人民调解工作满5年;在当地威信较高,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设立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构。乡镇调解委员会由乡镇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兼任主任,农经站站长兼任副主任,林业站站长、司法所所长、财政所所长、妇联主席、信访办主任等人员为委员,聘请2~3名调解员,日常办公地点设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
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组长,2~3名村干部和村民为小组成员,负责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
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调解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调解本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情况;做好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逐级向上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开展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将矛盾纠纷降低到最小限度。
三、加强领导,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农业、林业、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各县市区要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仲裁庭建设。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强化基层调解,依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