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 2010年1月1日起 施行。为认真做好该法实施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该法实施的各项工作,发展好、维护好、保障好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宣讲、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组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认真学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要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纳入机关干部普法学习内容,纳入党校乡镇科干班和乡镇干部轮训班教学内容,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纳入干部业务培训内容,并对各级纠纷仲裁员、调解员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设立机构,健全体系
(一)设立市、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及农办、经管、林业、信访、财政、妇联、法制、国土资源、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