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娄政函〔2010〕186号)
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从 2009年1月1日起 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向区倾斜,着眼发展。充分考虑娄底经济开发区的发展需要,在分成比例和体制结算事项等方面向其倾斜,支持娄底经济开发区的长远发展。
2、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过去按企业“点菜”式的收入划分办法,实行分税分享。除市独享部分税收外,其余税收均由市、区按比例分享,简化操作,规范管理。
3、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08年入库数为基数,在确保市、区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区两级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二、主要内容
1、收入划分
将娄底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分为市级独享收入、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非税收入划分仍按原来的办法不变。
市级独享收入为娄底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银行、保险、证券业营业税地方部分。
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包括:除市级独享收入以外的营业税地方部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市与娄底经济开发区共享收入分成按55:45(即市级占55%,娄底经济开发区级占45%)比例分享。
2、基数核定
以娄底经济开发区2008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收入部分与娄底经济开发区按55:45比例分享)。
3、“两税”返还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重新核定娄底经济开发区上划中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基数和“两税”返还系数,市财政不再按0.05系数集中娄底经济开发区“两税”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