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娄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娄政函〔2010〕187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万宝新区筹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娄星区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关系,调动市、区两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娄星区的财政管理体制,从 2011年1月1日起 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向区倾斜,着眼发展。充分考虑娄星区的财政现状,在分成比例和体制结算事项等方面向其倾斜,支持娄星区的长远发展。
2、分税分享,统一规范。改变过去按企业“点菜”式的收入划分办法,实行分税分享。除市独享部分税收外,其余税收均由市、区按比例分享,简化操作,规范管理。
3、存量不动,增量调整。以2009年的收入入库数为基数,在确保市、区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新增收入形成的财力按比例进行调整。
4、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市、区两级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共同分担因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减收风险。
二、主要内容
1、收入划分
将娄星区区域内的地方税收收入分为市级独享收入、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非税收入划分仍按原来的办法不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调整办法根据城区教育体制调整情况另行制订。
市级独享收入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银行、保险、证券业的营业税地方部分;电力大客户中心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娄底市烟草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包括:除市级独享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地方部分,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市与娄星区共享收入分成按55:45(即市级占55%、娄星区级占45%)比例分享。
2、基数核定
以2009年的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市级原对娄星区固定补助4805万元列入娄星区收入基数。
3、支出划分
市与娄星区的支出划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