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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6项、省政府19项价格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


  七、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高等院校困难学生以及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湘政发〔2010〕3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体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最基本的生活标准和质量。

  八、落实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由市商务局牵头,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建立《娄底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制度》,落实生猪、肉禽蛋、蔬菜、食糖等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储备任务。由市粮食局牵头,按照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指导计划,建立和充实粮油地方储备,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保障市场供应。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要切实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凡涉及增加群众生活支出的价费调整,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尽量将价格调整对市场和群众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十、继续推进基本药物价格制度。在巩固我市第一批冷水江市、娄星区(含娄底经济开发区)2个试点市区共28个基层卫生单位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成果的基础上, 2010年12月31日前 ,确保我市第二批试点县新化县基层医疗机构全面落实基本药物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管, 2010年12月31日前 ,确保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监管措施落实到位;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十一、清理、取消和规范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各级批准出台的涉及企业和群众负担的收费,要认真进行清理,各地不得超越权限,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实施收费。自 2011年1月1日起 ,取消单台设备及企业能量平衡测试费,水路运输、服务证书工本费,船舶焊工培训考试费,汽车维修技工、检验员证书工本费,机动车尾气检测费,机动车新车上户、转籍、变更人工检验费,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费,农机维修网点收费,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证工本费,电算会计资格证工本费,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考试合格证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证工本费,质监部门资料工本费。卫生学鉴定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30%,药品注册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初审费、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审批费、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在现行标准上降低15%,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由0.8‰降至0.6‰。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治理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各项收费。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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