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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6项、省政府19项价格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6项、省政府19项价格调控措施的实施意见
(娄政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最近,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30号),分别明确了16项和19项价格调控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些价格调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价格调控,确保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市各新闻媒体要正确宣传经济形势和物价走势,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引导市民理性消费,稳定社会预期,不得刊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有可能引发恐慌、抢购的稿件,坚决制止恶意炒作涨价消息,避免市民出现恐慌心理。

  二、重视生产,保障市场供应。重点抓好当前冬季农业生产,抓好蔬菜、猪、牛、鱼、禽等主要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生产,增加供应,保障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三、抓好市场流通环节的管理。由分管市场流通的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流通环节进行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市霸”、“肉霸”、“菜霸”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农产品直销网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农产品直销提供条件,建立农产品直销网点,加大农产品直销力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降低终端价格。

  五、加强对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行免费情况的督查。从 2010年12月1日起 ,对我市所有公路收费站落实国家关于免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通行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整治农贸市场和超市乱收摊位费、进场费等不规范收费行为,以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稳定价格。

  六、强化价格监管。一方面,要加强价格监测。认真做好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工作,实行监测人员现场采价,监测数据一日一报制度,发现价格波动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平抑市场物价。另一方面,加大市场价格检查力度,全市各级价格部门要成立市场价格监管巡查小分队,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以及变相涨价、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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