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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十六条 鼓励电动汽车消费,降低使用成本。对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的用电价格争取省级有关部门出台专项政策给予优惠。在没有出台专项政策前,其用电价格不高于大工业销售电价。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电池市场化运营业务,该类企业用于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所用电量享受同等电价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制订电动汽车以旧换新制度,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开展电动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构建可循环利用的电动汽车回收体系。

第六章 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全力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质量,对因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相关部门实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汽车产业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将标准化充电站、维修服务站、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站等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有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鼓励和支持电网、石油等国有资本和汽车美容维修等相关行业的社会资本参与电动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电动汽车在交通管理方面总体上按照机动车管理,其定型产品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列入汽车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电动汽车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电动汽车牌照按照国标式样制作,号牌中添置专门字符以区别于其他车辆。

第七章 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电动汽车企业建设专家住房或适当规模的专家楼。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产学研联合机制,鼓励电动汽车企业与电动汽车权威科研机构建立联合实验室,共同研究电动汽车关键技术。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加快本市电动汽车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支持有条件的在娄院校建设汽车和电动汽车研究平台、实验基地和人才培训基地。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潇湘职业技术学院和娄底高级技工学校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调整专业结构,开设汽车和电动汽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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