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按《娄底市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娄发〔2008〕14号)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予以扶持。相关规费的收取可按《娄底市规范建设项目收费暂行办法》(娄发〔2008〕14号)的相关优惠标准执行;个别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条 积极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企业升级、转产并参与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及关键部件生产,在土地、融资和税费等方面,享受引进的电动汽车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第四章 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在市本级财政设立的“新型工业化引导资金”和“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引导资金”中拿出500万元作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动汽车生产项目的贷款贴息、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补助、电动汽车购置补贴和营运补助、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高级人才引进和技能人才培育补贴等方面。
第十二条 制订金融服务方案,积极搭建融资平台,创新投资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电动汽车的产业投资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公共平台服务项目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并在电动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等方面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担保公司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产业项目和配套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对从事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
第五章 推广使用
第十四条 将电动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控购审批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市内各财政拨款单位优先采购本市生产的电动汽车。
第十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领域企事业单位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从2011年起至2015年,在娄底中心城区以及冷水江市、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曾国藩故居、梅山龙宫、蔡和森纪念馆、波月洞等3A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逐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市、县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贴。市本级出台电动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积极向上级争取将本市纳入国家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城市范围。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