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娄底市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电动汽车产业,提升我市汽车工业水平,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汽车企业是指在本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电机、电控、电池)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产业指导
第三条 本市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主要方向是纯电动汽车,发展重点是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关键零部件生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攻关。
第四条 本市电动汽车发展的近期目标是:到2015年末,基本形成年产10万辆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国内领先并具有一定竞争能力的电动汽车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第五条 抓紧编制《娄底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体系,并明确电动汽车产业作为我市重要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优先培育发展。
第六条 成立娄底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与娄底市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适当充实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电动汽车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力争引进国内外知名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进驻我市,加快开发电动汽车产品。
第三章 土地税费
第八条 在娄底中心城区规划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首期规划在娄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专门用于电动汽车项目的开发生产。对落户本市的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和关键零部件生产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并实行优惠供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