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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县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财务会计报告和工作报告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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