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及时进行救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市财政局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机局和市卫生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成立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亦称市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县级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