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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实施意见


  (二)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1.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2.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3.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要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四)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要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售烟。
  (五)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和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积极开展“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单位”创建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张贴海报等媒介的宣传作用,以贯彻落实《规定》为重点,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戒烟知识、健康知识,增强大众控制吸烟的自觉性。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开展大型宣传咨询活动,适时开展“关注健康、热爱生命、吸烟有害”的主题知识讲座。

  (二)加强领导,夯实基础。禁止吸烟涉及的相关单位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当作一项重点工程来抓,成立由主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禁止吸烟制度,确定禁止吸烟场所监督员(于 2010年5月28日 前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在 5月31日 前完成规定范围内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或吸烟室、吸烟区设置。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做到公共场所不吸烟、会客接待不让烟、非公共场所自觉限制吸烟,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强化监管,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逐步使禁止吸烟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做到有专人负责、有检查手段、有结果公示、有整改意见,不断研究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工作开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市爱卫办要对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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