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实施意见
(娄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全面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娄底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娄政发〔2005〕16号,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提高全民健康质量为目的,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契机,以依法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教育和引导公民拒绝吸烟、控制吸烟为手段,按照“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公民控制吸烟的活动,逐步减少吸烟率和吸烟人群,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实现全面禁止吸烟;其他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在宾馆、旅店等经营场所按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无烟楼层,鼓励创建无烟服务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 影剧院、歌舞厅的观众厅、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
2. 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3. 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4. 公共交通工具及车船候车室、售票厅;
5. 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住院部;
6. 托儿所、幼儿园、大中小学校、体育馆、文化宫;
7. 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业的会议室、接待室;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要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不得摆放烟具,不得出现烟迹。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并有权要求和规劝其他吸烟者停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