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已经从2010年9月1日起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两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收入质量,增加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两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协调工作。全市各级地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是协调配合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将协调配合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要认真比对“两税”征管数据与批地供地、房产交易等数据,及时解决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部门配合有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地税部门:依法负责“两税”的政策指导、征收管理、税务稽查和业务培训,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农用地转用批地供地信息和房产部门提供的房产交易信息,建立“两税”税源台账,并根据两部门提供的信息变更情况适时更新税源台帐。向同级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财政部门传递“两税”的征收和减免信息。对国土资源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保密。严格管理“两税”征收经费,做到专款专用,确保“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纳税人新批建设用地及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要求其出具“两税”的完税或免税凭证,凡是没有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或免税凭证,一律不得发放用地手续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按季将农用地转用的批地和供地所有信息、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每年一次向地税部门提供更新的基准地价信息,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因税收征收管理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协助地税部门宣传“两税”政策法规,对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