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加增量地,盘活存量地,加大土地储备。一是严格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二是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三是要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处置违法闲置用地,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五、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力度。一是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必须“一房一价”,并在娄底房地产网和售楼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明确公示代收代办和物业服务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24小时之前按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方可执行。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哄抬房价的,物价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或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关,对不符合预售条件、资料不齐全的开发项目,坚决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销售行为的监管,凡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全程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帐户,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以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六、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和税收政策。一是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将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的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144㎡以下或套内面积120㎡以下)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三是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额为4%)。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