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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娄底市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
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社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娄底中心城区范围内有住房开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建设单位均应提取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按住房开发投资的1%提取,提取方法为:住房建筑面积乘以娄底中心城区上年度住房平均建设成本再乘以1%。娄底中心城区年度住房平均建设成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测算并公布。

  第四条 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代收。

  第五条 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文化、科技、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商相关部门制订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住房开发项目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资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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