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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代征单位、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其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代征单位要每月核对社会保险费代征情况;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月核对财政专户余额情况,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代征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监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社会保险登记、待遇申领的手续和程序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等社会保险信息。应当每年至少向参保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或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支付以及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执行情况,有无挪用社保基金平衡财政预算行为;

  (四)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存储和调剂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及存款计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期末余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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