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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金管理机构内控自律自我监督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的审计、稽核机构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监督指社会各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职责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基金管理第一责任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单位、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社、财政、税务、卫生、审计、监察部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支付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建立反欺诈工作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账户转移、继承,丧葬费、抚恤金支付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进行防范和调查处理。

  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核制度,防范和依法查处骗取、冒领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负责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事项进行稽核审计检查。稽核审计出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责令改正,将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收缴入库,并由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预决算进行审核。

  人社和财政部门应规范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只能在同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同一个国有控股银行分险种各开设一个账户。

  税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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