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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娄底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辖区范围内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全市基金管理情况和基金资产质量进行监督。市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其监督对象是:全市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基金的运作行为,即社会保险费代征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征收行为、管理行为、支付行为和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执行国家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以行政监督为主导,基金管理机构内控自律、稽核、自我监督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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