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工程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办法应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
第二十二条 评标办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内容应当明确各项内容的具体基准,其基准应当科学、全面、具体,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客观公正,不得发生不设基准或基准缺项、不具体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履职,开标、评标现场不得邀请与开标、评标监督无直接职能关系的人员参加,其现场监管、监督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第二十四条 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国有投资项目进入招标之前,所编制的项目建设预算应当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其招标最高限价,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与项目业主单位共同商定。
第五章 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实行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营运。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一律实行代建制,即由机关事务局组织以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建成后交付业主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一经审批,不准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严格对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范围、权限、程序的管理。
(一)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的,必须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二)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增加工程投资总额超过原合同价10%的,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送相关文件资料。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现场核实并提出核准意见后,同时抄报同级监察部门。其中投资规模变更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同级监察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