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娄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万宝新区筹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娄底市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决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全市各级相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行政行为应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紧密联系实际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对城乡规划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之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容积率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五条 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申请调整报告、论证报告、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等。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具有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评估和论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