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远离城区、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乡(镇)、农村和边远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四、设置程序
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循如下程序:
(一)在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向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县(市)城区申请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在乡(镇)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
有关资料应包括: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工作人员有关证明资料;设备设施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分三类情况呈报审批:
1.在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在县(市)城区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初步审查,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在乡(镇)设置定点屠宰场点的,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书面验收申请,会同畜牧兽医、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和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定点屠宰证书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五、监督管理
(一)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原则上仅限当地市场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