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所在区域范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2.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200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7.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下列标准:
1.《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2.《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
3.《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P/T17236-1998)。
4.《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
三、设置数量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既要适当集中、方便监督管理,又要防止垄断、有利公平竞争,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控制设置数量:
(一)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2-3个,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法定标准。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法定标准。
(三)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划:
1.对于城区周边交通便利的乡镇,提倡鼓励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设置定点屠宰肉品销售专柜,扩大对乡镇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地区放心肉的供应。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可以不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