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机关接收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
(1)填写《协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录入新的出资人信息,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该企业进行锁定,工商机关协助法院强制划转股权之日即为股东或投资人变更时间;
(2)向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下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采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法定送达方式;
(3)将《协助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信息登记表》、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等材料存入企业登记档案;
(4)可应人民法院、取得股权或投资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具企业股东被强制过户后的工商登记查询卡。
2、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按照《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股东出资信息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确认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其它股权或投资强制过户事项
(1)企业履行《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规定的义务后,解除系统锁定。未履行的,不予受理股权所在公司或企业的其他变更、备案、注销等注册登记手续。
(2)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五、协助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或投资过户之后的监督管理
1、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由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以登记机关名义分别依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或《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法院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三、
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年检审查。依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不予通过企业年度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