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操作
1、接收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进行锁定。在综合业务系统数据库内录入以下内容:冻结机关、冻结文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冻结金额、股权冻结比例、冻结起始日期、冻结截止时间、解冻文号、解冻时间、冻结标志、执行状态、解冻机关。在股权或投资冻结期间,暂停办理转让被冻结投资或股权的变更登记,其它登记事项变更可正常办理。
2、法院对同一当事人同一股权或投资要求协助执行时,其股权或投资已全部冻结的,不再重复冻结。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前一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生效。属于部分冻结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剩余股权或投资的冻结。
3、出现下列冻结股权或投资消除情况的,解除系统锁定:(1)原发出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了解除冻结股权法律文书;(2)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失;(3)被冻结的股权或投资依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转让。
三、股权或投资所在企业依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股东变更登记的操作
内资有限公司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划转股权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规范〉的通知》(大工商[2010]2号)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参照上述规范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申请划转股权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213号)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规范〉的通知》(大工商发字[2006]第176号)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股权变更登记。
四、法院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或投资的操作
人民法院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或投资,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按以下规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