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大工商[2011]50号)
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相关部门:
现将《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冻结或强制转让企业股权或投资,确保协助执行股权冻结或强制转让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结合我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的基本要求
1、协助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证件齐备。法院要求对被执行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中股权或投资进行冻结或强制转让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人员的工作证件;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息或红利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
3、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记载协助执行事项应当清楚、明确,有具体的协助执行指向。对冻结股权或投资的,应当明确冻结被执行人在哪个公司或企业的股权、金额、冻结时限及所占比例。对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的,应当明确协助强制转让的对象和数额,提供依生效判决或裁定取得股权或投资的债权人或第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境外公证认证等有关手续)。
不符合上述接收要求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说明不接收的理由;符合上述接收要求的,签收法院的有关送达文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记录下法院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依照流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