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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食用油和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食用油和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的通知
(大工商[2011]41号)


各区市县局,各有关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食字[2011]2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工商食字[2011]89号)、省食安委《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食安委发[2011]4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2011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51号)、市食安委《关于严厉打击食品违法添加行为专项整顿工作方案》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市工商系统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食用油和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明确工商监管职责。各基层局要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帐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以及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行为。

  (二)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监管。各基层局从即日起至6月底,要组织基层工商所按照《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情况登记表》(附件1)的内容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按辖区逐户建立经营主体档案,做到检查一户、登记一户、录入一户,责任区监管人员应逐户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实。

  (三)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监管。各基层局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帐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四)强化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基层局要针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经营者采取市场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认真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对食品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明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对于食品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要快查快办,依法严惩;对发现涉及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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