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2012年3月23日 川发改价格〔2012〕231号)
省政府政务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发改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我委《关于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58号)文件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对省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重新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招投标服务收费,是指我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为开标、评标提供服务场所和相关服务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招投标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招投标服务收费根据试行的情况,其收费标准原则上按宗收取,即指同一业主同一项目同一时期发包的不同标段的总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开标服务费:每宗收费基数为10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1个小时计算,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二)评标服务费:每宗收费基数1000元。收费基准时间以4个小时计算,不足4个小时按4个小时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每增加1个小时,收费额增加20%。
(三)对开、评标服务费一宗业务设置标段过多的,可按每宗3个标段,对3个标段以上(不含3个标段)的,每增加1个标段加收20%。
抽取评标专家不得收取费用。
三、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服务收费由招标人交纳;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交纳。
四、各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应配备具有招投标的专业人员和设备等服务。除招投标服务费外,不得再收取场地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按中标额的比例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收费单位要认真搞好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