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以转变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的工作作风为目标,加强队伍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奖惩措施。以提高畜牧兽医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为目标,举办执法人员专题培训,重点开展《
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执法知识培训,同时进行新修订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配套制度及官方兽医制度等专业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水平。
3、依法规范实施检疫。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恪尽动物检疫法定职守,检疫执法人员要严格按检疫规程操作,认真履行检疫职责,严禁为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出具检疫证;严禁为非本辖区饲养的畜禽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的通知》(杭价费〔2011〕184号)规定,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检疫费。各地要严格遵守,检疫过程中严禁收取任何费用,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确保检疫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到位。
4、强化证章标志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各类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完善证章标志的申购、发放、使用、回收、销毁、定期核查等管理程序和制度,固定专人,实行专账、专库管理。要定期开展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专项检查活动,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防倒卖、伪造、变造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发生。
5、加强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饲料、兽药质量监测,严格按有关规定抽样、送样、检验,按规定通报监测结果,提高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要按规定开展对养殖场、屠宰场畜禽的抽样监测工作,及时查处抽样不合格产品,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6、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饲料、兽药和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力度,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及上级交办、督办事件,对违法行为一查到底,决不姑息。重点查处违法出售、屠宰加工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使用“瘦肉精”等社会关注、事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认真落实监督执法办案责任制,规范案件查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