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司法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济司办〔2012〕1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做好市司法局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创新发展的工作成效,加大司法行政工作宣传力度,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社会影响力,展示司法行政系统良好形象,特制定《济南市司法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济南市司法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二、考核方式
以各级信息主管部门刊物采用量为依据,采取基本计分+加分-减分方式得到综合得分。
三、计分标准
(一)基本计分标准
1、被市局《司法信息》、《司法行政简报》采用的信息,篇幅较长的每条计5分,简讯计2分。
2、被省司法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采用的,每条计10分。
3、被司法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采用的,每条计20分。
4、被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采用的,每条计40分。
(二)加分标准
1、省司法厅、市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20分。
2、司法部、省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30分。
3、中央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加50分。
(三)其他事项
1、因瞒报、迟报或者误报,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
2、信息分别被不同部门采用或被不同领导批示的,累计计分。
3、不同单位、处室报送同条信息的,由先报送者得分。
4、多个单位、处室共同报送的综合信息,每个单位均按照单条信息的一半计分。
5、上级信息主管部门刊物范围以该部门对市司法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
四、结果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