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各级人民政府发放的补贴使用情况;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落实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等情况;
(五)村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一般财务收支事项每年至少公布两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四)监督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六)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七)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八)监督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所需误工补贴从村级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草场、林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