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方案及其承包方案;

  (三)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方案;

  (四)征地补偿的使用、分配方案;

  (五)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和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

  (六)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依法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按每一户推选一人。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