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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订)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4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3年12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并保持相对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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