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4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3年12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便于村民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并保持相对稳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依照
宪法、法律和法规,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