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立小微宾馆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鼓励投资新建、改建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和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其注册登记按现有程序审批,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利用农家院落、住宅楼内的住宅经营小微宾馆的,由经营者向所在区县的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经营者申请后,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街道办(乡镇)、旅游、公安、消防、工商、卫生、质监、安监、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审验,达到标准的即予以审批,并采取便捷、简易的程序和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的小微宾馆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
三、政策扶持
(五)市、区县分别设立扶持发展小微宾馆专项资金,对新审批设立并获得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的小微宾馆实行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投资新建、改建注册登记的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和开设在住宅楼内的小微宾馆,拥有50张床位以下的(含50张),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2500元;50张床位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3500元。开设在农家院落的小微宾馆,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1500元。
对开设在住宅楼内的小微宾馆,在按床位给予扶持的同时,根据小微宾馆服务质量标准分类(A、B两种类型)另行给予奖励,达到A类标准的,每张床位奖励2500元;达到B类标准的,每张床位奖励1500元。
(六)对企业、个人通过开办公司形式购买房产投资经营小微宾馆以及投资新建、改建注册登记的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和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对购买环节缴纳的契税和经营期间缴纳的房产税,按实际缴入市、区县的税额部分,由市、区县给予50%的补助。
(七)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给予扶持。区县扶持奖励资金由小微宾馆业主向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给小微宾馆经营者。
(八)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
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宾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宾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宾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