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宿业结构,快速增加床位供应,缓解旅游旺季住宿难等问题,根据《
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
商务部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发展小型和微型宾馆(以下简称“小微宾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西宁高原生态旅游目的地、集散地和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高原山水花园旅游名城,以盘活城乡居民和社会存量房产资产,鼓励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创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为主导,以满足多层次住宿需求为目标,本着在发展中规范的原则,有效推动我市小微宾馆快速有序发展,不断扩大全市旅游资源,提升全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审批管理
(一)本意见所称的小微宾馆,是指通过利用自有、租赁等方式对合法拥有的空置住宅、闲置楼宇、农村院落和投资兴建的旅游商业地产,按照小微宾馆的服务质量标准经转换改造、装修装饰后具备住宿等基本起居条件,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个体、合伙或公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小型(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旅游住宿接待场所。
(二)鼓励个人和企业利用空置住宅、闲置楼宇、农村院落和兴建的旅游商业地产投资经营小微宾馆。其中,在小区住宅楼内经营小微宾馆的,须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
(三)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旅游、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质监、安监、房产等部门及区县政府领导组成的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小微宾馆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做好协调指导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