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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告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告
(厦市政园林[2012]75号)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部分居民户和营业店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具体通告如下:

  一、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

  (一)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10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按统计年鉴年居民总用水量除以居民总户数),算出户数后,按每户10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10元/月征收。

  二、由物业公司负责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的居民户:

  (一)一户安装一水表的,每户按3元/月征收(当月用水量≤1吨的,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多户安装一水表的,按当月总用水量除以每户15吨/月,算出户数后,按每户3元/月×总户数征收,对户数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地居委会和所在区环卫部门核定,按实际用户数每户3元/月征收。

  三、独立安装使用水表、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店铺,餐饮业按每月每家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每月每单位(店、家)按30元征收。

  四、自来水用户与各商业银行已建立的一卡通委托代扣协议,不需重新签订委托协议。

  五、对于非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小区(即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费的用户小区),由属地物业公司向用户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由属地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使用的票据上增加“代收垃圾处理费”项目,作为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凭证。各物业公司应及时到供水单位营业厅缴交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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