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校车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工作。校车(含集中接送教职工车辆)安全运行是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加强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健全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利用校车安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加强对校车运行的实时监管,切实做好校车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交警、交通主管部门,对校车运行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学校组织春游、秋游临时租赁车辆和部分民办学校固定租赁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严禁学校借用或租用私人车辆或安全技术条件不合格的车辆接送学生。
三、形成联动,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各级各类学校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发挥联动作用,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一)开展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本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期间,要积极联系当地交警大队的同志到学校,开设以案例警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讲座或举办典型案例警示图片展览活动。通过案例警示教育,使广大中小学生能真正吸取惨痛教训,进一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各类学校在活动期间,至少要开展1次交通安全案例警示教育活动。
(二)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各交警大队要联合学校,对学校及周边的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要将校园周边交通流量较大的学校作为排查重点,对学校周边曾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等路段进行重点排查。要根据学校的实际,综合考虑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停车状况和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规范交通安全标志、标线设置,警示过往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
(三)严禁学生无证驾驶摩托车。学校要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无证驾驶摩托车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寄放车辆场所的监管和路面巡查力度,对发现有学生寄放摩托车和无证驾驶行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学校,学校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总结并上报活动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并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活动方案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教育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联系人:李恒(市教育局)、肖时炜(市公安交警支队),联系电话:88833392、88571042,传真电话:88860205、88557078,电子邮箱:stsjyjbgs@126.com、 jjjgk@gaj.sts.gd(公安内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