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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推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适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担保抵押方式,争取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租金收入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小额循环贷款和无抵押贷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稳步发展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采取组合担保、互助联保和支票授信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扩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探索发展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资产转让市场,推动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计划,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联保增信平台。

  (十二)规范银行服务收费,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贵问题。引导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全面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整治不规范经营的相关文件,严格遵循“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原则,坚决禁止各种附加在贷款业务上的不合理收费,杜绝变相提高利率、搭售金融产品、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等行为,主动让利企业,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2012年,金融机构减少各类收费不低于20亿元。

  (十三)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特点创新各类保险产品和业务,进一步拓宽保险营销渠道,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等级设置浮动费率。继续落实对小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保单融资。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投资深圳小微企业项目,购买小微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等。

  五、强化金融先导功能,促进实体经济自主创新

  (十四)大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充分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吸引更多创投和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我市。引导更多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发起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基金,支持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以前海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和金融创新开放为契机,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在前海聚集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我市发起设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方面的各个专门领域内的专业投资基金或具有产业引导作用的母基金,助推我市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力争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突破2500家。

  (十五)积极促进科技和金融有效结合。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有效机制,完善科技金融结合的风险分担机制,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积极创新我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方式,通过再担保、联保贷款、集合债、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等机制,有效保障和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信用担保、科技保险创新发展。鼓励各金融机构在深设立专营性业务创新实验室、产品研发中心,提升金融产品科技研发和金融科技产业化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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