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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时限界定及范围

  其他乡村公益性债务,是指截至2005年12月31日,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以外的乡村其他公益性债务。主要包括:为保障乡村正常运转等形成的基层政权机构建设债务;乡村为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农村牧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债务;农牧业税未取消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税费收缴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替村民垫交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

  三、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资金来源

  在坚持先确保偿债资金来源后进行偿还的原则下,县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可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非税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乡村资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省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关于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奖补办法,按照先化解后补助的原则建立有关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加大支持力度,以调动各地开展化解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工作开展。

  四、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工作要求

  做好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清理核实,摸清债务底数,是有效化解债务、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别、张榜公布、组织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县为单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2005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乡村公益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清查活动,进行全面核实。一是严格清理审核。各地要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所属乡村债务按债务来源和用途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对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要区分性质,分类处理,并将结果及时逐级汇总上报。要加强监督,切实做到程序、过程和结果公开。省审计部门要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乡村公益性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认定,可采取由各县清理审计、省级抽查确认,或者由各县自查、省级组织全面审计等方式进行。二是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县应在相应范围内对清理核实后的债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发现债务中确有虚假疏误的,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审计核实后无异议的债务进行锁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备案。三是严格制定化债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化债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清理化解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债务清理核实和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和构成;化解债务的年度计划;清理化解债务的主要政策,包括债务利息不合理、票据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的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清理化解债务的保障措施,包括制止新债、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县级化债实施方案由州(地、市)级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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