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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二0一二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1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2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保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农村牧区和谐稳定,促进农牧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总体思路和原则

  (一)总体思路。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局部突破、分步推进。各地要在认真总结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经验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衔接工作,保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稳步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

  (二)原则。

  ---地方政府负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省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州(地、市)政府负责督促检查,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审计甄别确认。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做好化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县要组织审计部门集中对乡村债务进行审计甄别,经省级审计部门确认的债务才能纳入债务化解范围。

  ---积极稳妥推开。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时间跨度长,数额较大,成因复杂,化解工作应积极稳妥,要在局部启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逐步推开。

  ---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将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化解债务程序和化解债务进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以提高债务化解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舞弊行为。

  ---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地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化解乡村公益性债务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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