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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十一)加快开展工程治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大型、大型,且一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道、省道、水库、水电站等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组织其它需要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

  (十二)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十三)加快玉树地震灾区地质灾害治理。尽快恢复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实现对地质灾害的及时发现、快速预警和有效避让。加强地震灾区城镇、村社及公共设施等在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对不稳定斜坡(滑坡)、泥石流等重大隐患点进行严密监测预警,及时采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防治措施,防止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玉树州、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监测预警和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财政、民政等部门加强支持。

  五、健全保障机制

  (十四)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法制办负责组织修订完善《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技术标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

  (十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加强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和设备投入,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地质灾害易发区州(地、市)、县(市、行委)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地质灾害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国土资源、编制和人事、民政部门要支持地质灾害行政管理和事业支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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