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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七)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

  (八)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县级(市、行委)人民政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组织制定应急避险方案、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开展应急调查,安排专人盯守巡查,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对有关专业部门编报的险情专报,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九)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扶贫、林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基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十二五”期间规划安排互助、化隆、同仁等15个县60处受威胁人员的搬迁避让。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应急救援体系中。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公安部门和武警、军区(军分区),做好警察和军队的抢险救援;交通和通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和通信的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水利部门负责开展堰塞湖溃决等次生灾害防范;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应急气象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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