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2]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分工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突出重点区域,开展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加强调查评价,提高基础研究程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成23个以县为单元的地质灾害易发、高发县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形成机理研究与风险评价工作;提高玉树地震灾区、东部黄土丘陵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程度;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军民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做好调查成果的应用。省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山洪和水库库区灾害隐患的调查和评价。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山洪地质灾害致灾因子的调查评价。省交通、铁路和水电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和水电站等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
(二)强化重点勘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特大与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制定相应的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并根据地质灾害详查成果,规划落实70个点的勘查工作。工程建设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危害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并制定相应的监测防治方案,落实防治措施。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负责其他隐患点的勘查和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