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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五日

  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加强我市境内河流水环境质量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意见》(长政发〔201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河流生态补偿是以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节流域上中下游之间、水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及破坏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
  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监测考核断面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主要河流出境水水质考核断面的批复》(长政办函〔2007〕116号)执行;其他河流或新设监测考核断面由市环保局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本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和芙蓉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河流流入湘江的,生态受偿主体为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河流生态补偿按超标补偿实施。
  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标准限值;其他河流按水质功能区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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